原告王鹏和被告徐丽丽经人介绍于2010年农历十一月十九日订婚,订婚时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款10万元。订婚当天被告收到彩礼款1万元,小相钱2,000.00元,装烟钱2,000.00元。2011年3月16日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农历二月十六日原、被告举行婚礼后在原告父亲住房的西屋居住生活。被告又收到彩礼款9万元。在原、被告结婚前原告父亲又购买豪爵银豹牌二轮摩托车一台(现在被告父母家保管,价值为2,000.00元),其他家电、家俱等由原告父母购买(现在原告家保管)。原、被告结婚后先期夫妻感情尚可。尔后因琐事原、被告曾经口角打架。2012年10月原、被告用被告收到的彩礼款购买了五菱荣光牌微型面包车一台(现由原告保管)。2013年10月双方发生口角后,被告回娘家与原告分居至今。原告为结婚向他人借款11万元至今未偿还。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在原被告订婚时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准予原告王鹏和被告徐丽丽离婚;原、被告用彩礼款所购买的五菱荣光牌微型面包车一台归原告所有;被告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给原告豪爵银豹牌二轮摩托车一台(现值2,000.00元)。死缓不是等两年再执行极刑,而是给犯人两年的考察期,只要考察期内没有“恶劣”的故意犯罪,就不执行极刑。中山知识产权刑事律师有效辩护
何为立案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刑事案件立案标准1、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存在,也就谈不到立案的问题了。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是指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所谓确已发生就是指犯罪事实确已存在,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予以证明,而不能是道听途说、凭空捏造或者捕风捉影。 中山侵占刑事律师快速刑事律师需要保护被告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刑事律师在庭审中与被告人进行有效的沟通至关重要,这不仅有助于律师深入了解案情,还能增强被告人的信任感,从而确保辩护策略的顺利执行。以下是刑事律师在庭审中与被告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一些方法:倾听为基础:在沟通过程中,律师首先要善于聆听被告人的话语和观点,不要急于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注意控制自己的情绪,保持冷静的态度,让对方感受到自己是被尊重和被理解的(参考文章2)。提问是关键:掌握一定的技巧和方法去引导谈话的内容向有利于己的方向发展,如通过反问的方式来了解被告人的想法及目的(参考文章2)。利用“诱导式”的方法去了解案情的发展情况等,以便更准确地把握案件脉络。适时解释法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被告人解释相关法律条款和程序规定,确保被告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当被告人对法律程序或指控存在疑惑时,及时给予解答,消除其疑虑。提供心理支持:给予被告人必要的心理安慰和支持,缓解其紧张、焦虑的情绪。鼓励被告人保持信心,积极面对法律程序,配合律师的辩护工作。明确辩护策略:在庭审前与被告人充分沟通,共同确定辩护策略。在庭审中,及时向被告人解释辩护策略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步骤,确保其理解并积极配合。
案例1赵某出资雇请钱某去“教训一下”罗某。钱某与李某一起进入罗某家,钱某见床上有一人睡觉,认为是罗某,遂持硬木棒乱击,将其打得不能动弹。李某暗想“不如砸死算了",遂操起一个板凳,朝该人头上猛砸几下。当晚,罗某家发生火灾,引起相邻数间房屋被烧毁。事后查明,当天罗某因事出差,睡在床上的是罗某患有心脏病的妻子张某,张某因遭受殴击(尸检证明身体伤情为轻伤、头部伤情为重伤),引发心脏病当场身亡,并未死于火灾。但不能查明是何处伤情引发心脏病。问题关于致张某死亡的事实,赵某、钱某、李某三人构成何罪?说明理由。钱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本案中,钱某、李某系共同正犯,二人已经实施了用木棍殴打、用板凳砸头的行为,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有被害人心脏病被引发这一介入因素,该介入因素不异常,未能中断二人的行为与张某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钱某与李某的行为与张某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由于钱某主观上系伤害故意,故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而李某主观上系杀人故意,故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赵某主观上系伤害的教唆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刑事律师的目标是确保被告获得公正的审判。
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或者侵权行为的有效期限。犯罪行为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法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刑事案件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1、法定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2、法定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刑、极刑、剥夺政体权利等)的案件。刑事律师在法庭上为被告辩护,力图获得公正的判决。河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刑事律师快速
只要犯了法,即使不知晓刑法的规定例如某人不知道买卖野生动物属犯罪,也要受到刑事刑罚,不会减轻量刑。中山知识产权刑事律师有效辩护
案件 2020年7月6日20时07分,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公安分局接到求助:女士于7月5日凌晨失踪。整方对小区开展搜索,包括地下室、楼顶等区域,还派出警犬对附近的池塘、公园进行地毯式搜索,没有任何发现。此后,来女士家人悬赏10万元找人。2020年7月22日,杭州整方对抽取的38车粪水进行冲洗、筛查,发现有疑似人体组织,现场提取检测后,经DNA比对系女士体组织,综合判断来某可能遇害,同时,结合各类侦查数据研判,进一步明确丈夫许某的重大犯罪嫌疑。2020年7月23日1时,专案组决定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许某刑事传唤。2020年7月23日10时,许某初步交代,其因家庭生活矛盾对来某产生不满,向来女士睡前饮用的牛奶内投入安睡药,于7月5日凌晨,在家中趁来某熟睡之际将其杀害,采用胶带纸口、枕头捂压口鼻的方式致来女士死亡。之后,许某将来女士尸体搬至卫生间进行肢解,分尸后分散抛弃。2020年7月25日上午,杭州警方召开“杭州江干来某失踪案”新闻通气会,自7月6日接到失踪人员家属求助以来,经过18个昼夜,连续开展的专案工作,杭州江干来某失踪案已基本查明,这是一起有预谋的故意杀人案件。2020年7月30日,杭州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许某。 中山知识产权刑事律师有效辩护